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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16年9月21日起施行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1/5/6 15:40:42  【打印此页】  【关闭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将于9月21日起施行,相比原有标准,新的标准在超限超载方面较过去明显收紧,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货车超载标准由过去车货总重55吨降为49吨
      按照新标准,21日起,原有“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将取消。2轴货车车货总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货车不得超过25吨,3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27吨;4轴货车不得超过31吨,4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36吨;5轴汽车列车不得超过43吨;6轴及6轴以上汽车列车不得超过49吨,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46吨。同时,还对车货长宽高进行了明确:总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4米,车货总宽度不得超过2.55米,车货总长度不得超过18.1米。平均轴载超过10吨。
      市治超办有关工作人员介绍,“测定荷载量时,2轴组按照2个轴计算,3轴组按照3个轴计算;除驱动轴外,2轴组、3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的车轴,每侧轮胎按照双轮胎计算,若每轴每侧轮胎为单轮胎,限定标准减少3吨,但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加宽轮胎的除外;车辆最大允许总质量不应超过各车轴最大允许轴荷之和。”

      对于不可解体的大型运输物件,货运车辆应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按照指定时间、路线、速度运输,否则被视为超限超载。对于超限超载违法车辆的处罚,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吨的,予以警告;超过1吨的,每超1吨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有超限超载多项违法行为的,累计处罚,但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双排车辆运输车也将严禁驶入高速公路

      9月21日起,高速公路将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现实生活中,市民在公路上所常见的、往返于汽车生产厂家与4S店间运输全新机动车的大型运输货车多为双排车。
      按照新规,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暂时允许2016年8月18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过渡期间,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车辆尾部超长超限加载)。

      2016年9月1日货车新规 2016年公路运输治超新规将启动

      昨日,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以及《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意见》中称,将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等,农村公路超限超载也将得到有效遏制。

      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根据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新规定,自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辆运输车进入高速公路;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普及标准货运车型。

      在超载超限道路执法标准方面,统一车辆限载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在营运车辆准入管理方面,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车辆,不得允许进入道路运输市场。加强货车营运资质清理,规范普通货物、大件货物和危险货物营运资质分类许可。禁止大件运输专用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

      在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方面,将全面清理涉及道路运输企业和驾驶人的各类收费项目,坚决杜绝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此外,将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
      综合治理超载超限
      昨日,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表示,2004年以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推进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近期在局部地区,货车超限超载现象还较为突出,造成安全隐患,导致一些重大事故发生;特别是重型货车非法改装未能有效遏止,严重干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
      为此,多部门将综合治理高速公路超载超限、货车非法改装等,并将初步建立法规完备、权责清晰、运行顺畅、执行有力、科学长效的治超工作体系。
      《意见》指出,将组织开展货车生产改装、销售企业及产品集中清理。对货车生产和改装企业不执行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或者不严格进行机动车成品质量检验、致使质量不合格机动车出厂销售的,以及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出厂、销售、货证不符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暂停或者撤销所许可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质检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依法严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查处非法改装
      《意见》还称,将加强汽车维修市场监管。落实《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要求,依法查处非法经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违法拼装改装和承修报废车等违法行为。机动车维修企业从事货车非法改装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交通专家谭小平表示,货车非法改装一直是个顽疾,此次《意见》最大的亮点就是将车辆从生产、登记、销售、运输等多个环节建立统一监管体系,有助于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各个职业环节的配合,将会对营造良好运输环境起到很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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